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乔志琴
身份证号码:150**********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刘宇春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呼和浩特大学西街72号(内蒙古大学交通学院家属区)7461室;
:
A:电器: 热水器、彩电、数字电视、天然气灶、油烟机、电冰箱、空调、电风扇。
B:家俱:衣柜、书柜(大、小各一套)沙发、茶几,电视柜,双人床2张、电脑桌、写字台、餐桌(带4把餐椅)。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一年;自2009年 05 月 15 日起至 2010 年 05 月15 日;
:每年13000(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圆整
、物业费由甲方负责;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一次签订合同时首先支付房租6500元;其余租金6500元在2009年11月 15 日之前全部付清,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从2009年11月 16 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不退还所有已交费用。
,押金在租房结束时甲方验收房间内附属设施无人为损坏后,将押金全部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支付项目及金额:
付房租款计 6500 元人民币;
租房押金 500元人民币;
数字电视费: 156 元。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 7156 元,大写:柒仟壹佰伍拾陆元。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且不退还已收房租、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10天;
(4)乙方无故拖延电费、水费、天然气费;
(5)严重扰乱邻居生活;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使用价值或价格降低。
,需提前30天告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退还已收房租及全部押金,甲方需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费。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天然气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监督检查以上费用,无相应帐单甲方将不予承认;
,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或终止租用;
,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
出租合同(20090117)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