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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媳是否可以结婚-课件PPT(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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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媳是否可以结婚
P421110 王芳
1
在高邮的一桩婚姻
59岁的丁老汉和30出头的占某“喜结连理”
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1994年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2
丁老汉和庄某的婚姻究竟是合法不合理,还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3
正确理解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对法律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就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精确适用。
我认为:丁、占的婚姻关系违情背理,既不合法,更不合理,这涉及到一个对法律如何理解的问题。
4
对丁、占二人的婚姻是否合法不能仅限于从《婚姻法》条文上去判断,还要看到国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中的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婚姻法》具体条文仅是“表”,“家庭伦理”才是《婚姻法》要维护的“里”。
5
我国婚姻法在禁止结婚的亲属问题上,只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实际上把我国自古以来以及外国普遍禁止的某些乱伦婚姻合法化。继父母和继子女结婚、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养子女和亲子女结婚、公公和儿媳结婚、女婿和丈母娘结婚、外甥和舅妈结婚、姑夫和侄女结婚都成为可能。
6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
如果法律认同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侵犯公序良俗。
7
占小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按占小东的说法:她与丁全仁结婚完全是为了儿子,儿子也是愿意与她们一起生活,这样丁全仁与他过去的孙子的爷孙关系转变为现在的父子关系。丁桂宏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
8
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大陆婚姻法只规定直系血亲(解释上包括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禁止结婚。但台湾民法规定的要广得多,它不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而且包括: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母与继子女;五亲等以内、辈份不同的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结婚的限制,即使在姻亲关系消灭后,仍适用;除六亲等和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外,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辈份相同或不相同,都不能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不能结婚。
9
我同意台湾民法的态度,对直系姻亲结婚的禁止,不因姻亲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姻亲包括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配偶血亲之配偶。直系姻亲为配偶之直系血亲,例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婚姻可因配偶死亡和双方离婚而消灭。但姻亲关系并不必然随着使其产生的婚姻的消灭而消灭。正是因为还有姻亲关系,丧偶的儿媳对死亡的公婆的财产也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使丧偶的儿媳、女婿再婚,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也不自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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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huiwei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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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