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
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
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
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本制度所称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本制度所称外部
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
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七条根据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不浮动,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利润完
成率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或内部监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
高者确定。
第十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0,000 元(含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内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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