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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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危害现状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意义
三、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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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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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严格控制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
几类职业病;
(2)用人单位中员工在工作中或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
质等职业危害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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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治方针与措施
(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
(3)工作过程中防护、管理
预防控制
日常监测
保证员工权益
健康检查
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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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应由授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可在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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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及时安排可疑病人并负担费用
按国家规定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费用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进行,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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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起步期不得解除合同
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
其调动工作时待遇不变,其机构变化时,按国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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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
(2)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停产、关闭等处罚
(3)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的的处罚
(4)政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等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及法律责任
(5)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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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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