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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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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
听众朋友,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已经走进了我县的千家万户,成为城市文明的一个标志。今年3月1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本台节目中我们将插播其中重要的法律条例,请您注意收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燃气使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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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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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