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
总则
宣传教育
预防与控制
治疗与救助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2、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防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
5、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
预防与控制
。
。
,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
资料与救助
、诊断和治疗服务。
,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
保障措施
、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
、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质。
法律责任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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