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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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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2009-5-21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并按表一执行。
表一






度层
10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多层(4-6)


中高层(7-9)


高层(10层及以上)


第四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二执行。
表二
用地规模
2公顷以下
2公顷以上
容积率指导指标


第五条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其它性质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按有关规划及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一条本技术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建设用地内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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