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赁房屋协议
甲方:石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株洲市住房保障处(以下简称乙方)
为改善我市廉租住房供应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今年全市新增筹集廉租住房套数任务要求,我市决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长期租赁甲方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源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座落于石峰区株洲市东风冶炼厂、株洲市水泥厂的房屋8栋174套,使用面积7482平方米,长期租赁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二、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共36个月。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月租金标准
为4元/㎡,月租金为 29928 元,半年租金为179568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伍佰陆拾捌元整。租金每半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一次,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
四、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管理
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保障乙方或实际居住人安全正常使用。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因甲方未履行修缮义务而造成任何责任和后果概由甲方承担。
2、乙方委托甲方负责本协议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本协议中的月租金标准中已考虑物业管理费用,乙方不再另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3、乙方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与经过乙方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须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持合同报乙方备案。
4、本协议中长期租赁的房屋优先石峰区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特别是甲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乙方委托甲方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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