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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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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并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应当积极引导检测机构遵守国家标准规范。
第六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网站下载,网址:。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监督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建管局。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监督机构复核、省建管局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作废后,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三章检测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节能、智能建筑工程等《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的或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向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检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应分别达到《附件三》规定的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检测活动必须设立固定分支机构。备案时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检测机构法人代表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与所备案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证书(副本),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备案申请受理后,监督机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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