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措施:自治州加强工业污染整治措施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38号)精神,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9号)要求,确保省政府下达的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州县挂牌督办企业稳定达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治理目标
年12月31日前,实现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州挂牌督察的15家企业稳定达标、40家污染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日处理500吨以上的水污染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反环保法规的新、扩、改建项目,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
二、治理步骤
(一)清理整顿。对全州范围内所有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全州工业排污的基本情况。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计委、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州工矿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领导小组,各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办法由州环保局负责制定。对普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二)完成省政府下达的7家限期治理企业任务(附件
1),其中2家(附件
2)为省政府挂牌督查企业。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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