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益人(保险法解释三F9-13-15)
(一)受益人的指定(F18、39~43)
:
(1)被保险人决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无效。
(2)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法定继承: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A不同主体,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B同一主体,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变动,认定未指定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例1:甲为乙投保意外伤害险,约定的受益人是乙的配偶,未明确配偶的具体姓名,如何确定受益人?
以合同订立时乙的配偶为受益人。
例2:甲为自己投意外伤害险,约定的受益人是甲的配偶,如何确定受益人?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甲的配偶为受益人。
例3:甲为丙投意外伤害险,约定的受益人是丁,丙的配偶。保险事故发生时,丁与丙离婚,此时受益人如何确定?
认定未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变更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可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无效。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
,不得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受益人可转让其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三)部分受益人死亡失权弃权
:“法定受益人”((保险法解释三F42)——保险金的继承;
(1)无受益人
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无法确定;受益人死亡;
(2)受益人弃权或失权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约定——法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针对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其他受益人:
(1)未约定份额和顺序,均享:
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份额、约定顺序,同顺序均享:
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3)约定份额、未约定顺序,按比例:
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
234独角兽法考(商法)-受益人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