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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反恐立法经验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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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反恐立法经验论文

2001年9 月11日美国爆发了一场空前严重的恐怖袭击,死伤枕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恐怖主义再次成为葡萄牙首要的政治议题》〔1〕,葡萄牙政府随即面对以下的问题:在政治或立法层面上,应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避免恐怖袭击?
本人拟藉此文扼要分析葡萄牙就打击恐怖主义所采取的立法措施,特别是宪法及刑法对恐怖主义现象的响应。
二. 葡萄牙的恐怖主义“历史”
在葡萄牙法律秩序中,恐怖主义的预防及打击主要针对1974年革命后国内出现的恐怖主义,以及针对2001年9 月11日以原教旨主义为首发动的恐怖袭击。
1974年4 Eanes将军)大选起已有迹可寻)已殿定了当今葡萄牙政治面貌的倾向,而葡萄牙共产党(PCP)成为抗拒政府决策的党派。
〔6〕然而,在《宪法》第46条第4款、第163条第1款d)项却规定了法西斯主义。
〔7〕自《1826年宪章》起成为葡萄牙宪法法律的传统,陪审团制度曾于1933年《宪法》生效期间消失,自1974年4月25日后(11月3日第605/75号法令)恢复设立,并再次在《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出现。然而,即使重新设立,但是陪审团制度作用有限,原因在于:(a)成员不仅包括陪审员还有法官;(b)仅就刑事犯罪事宜及严重犯罪才激活陪审团机制,但是严重犯罪这一概念严密与否可由法律订明(《刑事诉讼法典》第13条);(c)非属强制性,因应控方或辩方要求才介入,换言之,因应检察院、辅助人或嫌犯要求而介入(《刑事诉讼法典》第13条)。事实上,法律上重设该制度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在实务上再次具有重要性。” Canotilho,.freelano Marquês da Silva, 《刑法教程》第一卷,1996年,第158页及后续页。
〔9〕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一种国际秩序,规定了对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视乎活动本身的严重性而予以有效及适当的制裁,因此,将恐怖主义行为定性为战争行为,并宣布需要防范性战争(或国际防范性防卫),将恐怖主义行为定性为战争行为允许了对该等行为予以军事还击。因此,一个国家若鼓励、资助或以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恐怖主义行为,很可能成为被袭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军事还击对象。然而,恐怖主义行为人及参与者,不论是教唆者或从犯必然不能援用
“士兵”身份以获豁免适用实体刑法或程序刑法的一般规则。防范性防卫在刑法中早已为人所认识,被视为一种“超法律的正当理由”是一种介乎于本意上的正当防卫(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为前提,允许防卫人损害更大的法益-参见《刑法典》第32条及《民法典》第337条)与紧急避险权(属一种“声援”的制度,前提是面对危险状况,允许“紧急避险权人”有限度地犠牲他人明显较小的法益-参见《刑法典》第34条及《民法典》第339条)的一种制度。但是,防范性防卫的衡量标准较正当防卫严格(即使较紧急避险宽松):行为人可犠牲相当于或小于拟保存的法益。
〔10〕《刑法典》第32条及《民法典》第33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刑法典》第34条及《民法典》第339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权,《刑法典》第39条及《民法典》第340条第3款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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