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资产回购是指本行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进行的以金融资产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即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一方)在将金融资产出质或出售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即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返还或回售原出质金融资产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的核算范围包括:
本行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本行以贷款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本行以其他资产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本行以票据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其核算办法可参见《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四条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
(一)明确回购业务范畴;
(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支出;
(三)明确相关减值测试的核算方法;
以满足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对应的《应用指南》之相关规定。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买入返售,即逆回购:本行在买入或质入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售回或返还的交易。
(二)卖出回购,即正回购:本行在卖出或质出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购回或取回的交易。
(三)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当出售方将金融资产出售时,以后金融资产发生违约,资产购入方可以向出售方追索的权利。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一)确认原则
,在买入时附有返售协议或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出售方承担);
;
(具体参见本办法第六章)。
(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范畴
,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贷款。
,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债券。
,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应收款项之类的其他资产。
,都属于买入返售资产的范畴。
(三)实际应用
,明确该资产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
,按照金融资产的买入价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债券、贷款、其他资产等。
第七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一)确认原则
,是指在出售时附有回购协议或可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本行承担)的金融资产;
;
。
(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
,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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