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口村计划生育公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进一步规范全体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走上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轨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负总责,村两委党员干部联包责任制度,村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每个村民都要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生育,党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要做好“五带头”带头依法生育,带头学习宣传计生政策,带头做好生殖健康服务,带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带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禁早婚早育,非法生育,鼓励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条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按省条例执行。
第四条凡批准生育子女的,一孩出生后三个月内要放环,并按时参加镇组织的“三查服务”,对不按规定参加“三查服务”对象,取消该户当年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村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取违约金1400,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党员干部年终评为不合格。
第五条对购买使用假B超单及找人待查的夫妇,收取违约金2000元。限期回乡复查,并在此后两年内每次必须回镇参加“三查服务”。
第六条出现计划生育的,除政府征收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外,上交村资源补偿一孩的为壹万元,超二孩的加倍以此类推,并承担村
应得的县镇等奖励损失,同时无条件实施结扎,并承担以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包庇、窝藏违法生育对象的罚款500---3000元,计划生育对象户包括直系亲属与担保人在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前,村里一律停办各类手续,同时取消对此类村民的一切享受。
第七条对安排生育对象怀孕后擅自流产的夫妇,取消该户当年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村优惠政策待遇,取消二胎生育指标,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八条四项手术,孕环情检查,婚前教育逾期者(特殊情况的例外),除镇政府按计划生育合同处理外,每次罚款500元以上,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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