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内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有或管理的资金,开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第三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山东农业大学公章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合同。
第四条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五条以下所称“使用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学院、部门等,以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后勤、基建单位。
第二章采购分类与方式
第六条《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及《目录》以外标准(货物、工程单项50万元;服务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及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自行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对未申报政府采购的事项,填写《未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与之相关的维修、改造、拆除等)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附属设备、材料等,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或采购。
未按公开招标方式执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
《目录》以内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单项20万元;工程单项30万元)、《目录》以外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单项50万元;服务单项100万元)采购项目(以上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每年度公布的信息为准),按以下方式采购:
(1)单项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形式采购。
(2)单项低于10万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执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3)单项低于10万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执行《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4)对不适用于委托招标或《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其中:
维修、改造、拆除等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由项目单位自主负责确定施工方或服务商。工程费用或报价,由项目单位通过自主谈判确定或按有关规定要求由审计定案确定。
教学、科研实验中需要的部分实验材料(例如: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家畜、禽类、仪器维修、实验检测)、农业服务等由使用单位或课题主持人自行负责论证、购买、验收、结算。
第三章采购流程
第九条按《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等采购项目,按以下采购流程:
(1)使用(建设)单位按照年度《目录》要求,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主动向资产管理处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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