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维护本厂企业文化,规范保险、体检、劳保用品的管理,特拟本规定。
范围: 全厂从业人员
细则:
工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申报、签定、索赔等详情,参照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下发之《办理工伤保险手续须知》和有关规定,由行政部具体办理。
凡入职之日起,所有人员均需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其中工伤保险金额由厂全额支付;医疗保险金额由厂支付8元,个人支付4元;养老保险的购买标准为应发工资,厂支付10%,个人支付8%;以上保险,均由本厂代买代扣,购买保险的费用先由本厂垫付,财务部再从办理者工资中扣除员工应支付之费用。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与基金分配详情,参照政府劳动部门最新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已办理了工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员工离职结算工资时,本厂将一次性于其工资中扣回本厂所垫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尚有效的月份的金额。
养老保险的申报、退保等规定,参照政府有关养老保险文件执行。
员工体检规定:
(费用自付),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供健康证者,须在入职一周内提供(若上班时间去体检,需填写请假单,视事假处理),经多次催促未交者视为传染病毒携带者给予辞退处理。
在本厂工作满一年时需进行年度体检(不包括未到期人员),体检对象为全厂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日期的前一个月,行政部会以通知形式知会其本人及部门负责人体检的具体时间及地点,行政部统一安排体检,体检单位由行政部联系,届时根据通知,参加人员体检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包括需打抗体预防针的费用),未参加者另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健康证,如若超时未提供健康证者,视为传染病毒携带者给予辞退处理。体检费由本厂先统一代付,后于体检员工当月工资中扣回。
健康证非4月份到期者,需其本人自觉在到期前一周内将真实有效健康证交行政部备案(费用自付),超时未提供健康证者视为传染病毒携带者,给予辞退处理。
(化学仓管、印刷机长、印刷二手、UV机长)人员,新入职人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职业病健康证明。若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供职业健康证者,须在入职一周内提供(若上班时间去体检,需填写请假单,视事假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健康证者,视为传染病毒携带者给予辞退。
,体检对象为特殊岗位人员,职业病健康证在有效日期的前一个月,行政部会以通知形式知会其本人及部门负责人,体检具体时间及地点,由行部统一安排。费用均由本厂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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