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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固体废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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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泜河污水处理厂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安全环保科
(一)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管,对相关固体废物报表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方的资质进行核查,建立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台账。
第五条生产运营科
(一)负责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负责辨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
(二)负责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储存、处置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处置、出入库等各类台帐;
第三章固体废物管理
第六条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制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
第八条正确辨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负责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废弃物分类名单”(见附件2)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固废产生台账。
第九条选定合格固体废物处置方。
(一)必须保证处置方的接受能力,能够满足处置的需要,防止污染转嫁和“二次污染”;
(二)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方,其资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各单位要签订处置合同,保留处置方合法资质、运输方资质。
第四章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条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见附件4),尽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需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处置。对暂无处置办法、出路的废物应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暂存。
第十一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资料档案,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
第十四条,每月按照国家《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开展自查。
第十五条各单位危废贮存场所要做好防渗、防雨、防晒、防火等措施,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容器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见附件6)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其中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存档,将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由危废产生单位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电子台帐、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所有记录保存四年。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演练和文件评审,并保留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记录、演练评估、演练照片或音像资料。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第二十条抗生素菌丝的处置
(一)抗生素菌丝属于危险废弃物,废菌丝堆放场地要求有防雨棚、硬化地面,根据生产情况及时清运干净,保持现场卫生,运输车辆应具有防止菌丝散落措施,禁止超载防止菌丝散落地面;
(二)禁止将菌丝冲人下水道,增加废水污染负荷;
(三)菌丝委托处置方应具备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资质证明,不得将菌丝流入饲料行业;
(四)菌丝产生单位与委托处置方应作好菌丝的交接记录;
(五)菌丝运输车辆需安装GPS,产生单位需对行车路线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溶媒废液的处置
(一)溶媒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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