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
(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表1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第1类)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可溶性钡(1)
20
2
阴离子合成洗涤(LAS)(1)
15
10(2)
3
黄磷(按P计)
4
甲醛
(2)
5
氯苯类(按氯苯计)
6
甲醇
15
7
烷基汞
不得验出
8
吡啶
9
二硫化碳
10
10
铍及其化合物(按Be计)
11
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
12
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
13
动植物油
30
20(2)
14
悬浮物(1)(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除外)
250
200(2)
注: (1) 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2) 指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引进)项目执行的排放标准。
。
(表1)和第二类标准(表2)。
表2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第2类)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四氯化碳
2
乙腈
3
丙烯腈
4
丙烯醛
5
苯并(a)芘
6
水合肼
7
硼及其化合物(按B计) (1)
8
锡及其化合物(按Sn计)
10
9
银及其化合物(按Ag计)
10
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
注: (1) 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2标准的执行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娮肌?/FONT>
、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娨怠胺纤迸欧攀孕斜曜肌泛偷谝焕啾曜纪猓剐胫葱械诙啾曜肌?/FONT>
3其他排放标准
,除执行本标准之外,其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必娦敕瞎摇斗派浞阑す娑ā罚ǎ牵拢剩福罚矗?/FONT>
,对向其它水域排放的污水,须执行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除执行本标准之外,还须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娮肌罚ǎ牵拢剩矗福福常?/FONT>
,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4标准的实施
、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娎罚敌形廴疚锱欧抛芰靠刂坪团ǘ瓤刂葡嘟岷系墓芾戆旆ā?/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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