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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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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李春银,女,50 岁,汉族,广西桂林市人,现住桂林市明东路20号2栋2-6-1,(系死者周志华之妻)电话:**********,2125909。
原告:周均,男,24岁,汉族,广西桂林市人,现住桂林市明东路20号2栋2-6-1,(系死者周志华之子)电话:**********。
被告:朱伟明,男,约45岁,汉族,广西桂林市人,住桂林市钢厂宿舍(现关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请求事项:
1、要求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被告朱伟明故意危害周志华的刑事责任,将朱伟明判决极刑;
2、要求依法令朱伟明承担因杀害周志华丧葬费:50000元(伍万元整)。
被告朱伟明与死者周志华曾有过矛盾,隔阂在心因此但凡二人遇着,朱伟明都要主动与周志华纠缠、争吵,并向熟飞(外号)声言一定要捅死周志华才能解他心头之恨。亲耳听到朱伟明发誓要捅死周志华的人有熟飞(外号)。这桶周志华的话,就是在朱伟明杀死周志华的前十天左右向熟飞讲的。熟飞当时还劝过朱伟明,可朱伟明不听劝。在事发前,也就是2010年初,周志华和妻子在聊天过程中提起过,周志华与被告朱伟明,因打牌发生过争执,事后朱伟明并扬言要搞死周志华,周志华以为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并没有在意,可惨案还是发生了。
2010年4月10日左右,熟飞(外号)的证词已在象山公安第二刑警大队作了笔录。死者周志华与被告朱伟明打牌这事,原告李春银也在报案笔录中向第二刑警大队反映过。
案发当天朱伟明带着前妻刘某一起,应朋友之约,到象山区通泉巷一大排档吃晚饭。当朱伟明坐到餐桌前时,看见之前曾和自己的有过节的周志华也在场。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朱伟明这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顾忌不了在大庭广众的场合,就与周志华吵起来了,一个外号就豆豆的人当时也在场吃饭,也认识周志华和朱伟明,当朱伟明挑起事端与周志华正争吵时,朱伟明于是凶相毕露,朱伟明把前妻骂走,并拔出来收在身上长约20厘米的折叠式匕首指向周志华,并叫道“今天我就搞死你”,豆豆见状就来劝驾,周志华趁有人劝阻的机会便离开了餐馆,朱伟明不听劝阻,并威胁豆豆,豆豆惧怕离开,当周志华离开餐馆大约10多米的地方,朱伟明拿着匕首冲到周志华跟前刺杀周志华,周志华手臂上被刺两刀,小腹上被刺一刀,胸口上被刺一刀,直穿心脏,因失血过多死亡。
从周志华的伤情来看,左手臂上的伤一定是周志华因本能保护要害部位用手遮挡造成的,朱伟明见两刀都未刺中周志华心脏,不甘心,而继续照着要害部位刺来,于是才致使用周志华腹部、胸而后再刺中,而死亡的。朱伟明刺杀周志华的过程,只能作这样的解释,除此而外,都不符合逻辑,绝对不是选刺腹、而后再刺手的,因为刺腹、周志华倒地已达到杀人的目的,因此无必要再刺杀了。既然是这样一个杀人过程,就充分说明朱伟明犯下的罪行,不仅仅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而是蓄谋故意杀人罪。如果朱伟明的本意只是故意伤害周志华,那么伤了周志华之手后就应停止伤害,可他不甘心,非要刺中周志华心脏不可,在这种不杀死周志华就不死心的意志支配下,于是又继续刺杀,直到刺中周志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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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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