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公布文件第4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工。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种。
第四条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行政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一年内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六条养老、生育、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从其办理的月份开始缴纳。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费率,公司另行公布。
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向工商承诺事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行政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办理退休手续到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条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不包含
绩效)。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行政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行政部要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
行政部要在职工发生工伤后2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工伤情况,并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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