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建议稿)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战略及经济和产业政策研究课题组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 1000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参照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再生水是指经过深度处理后进行回用的污水,也就是经过三级处理后回用的污水,不包括农业直接回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回用只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污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分散处理的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和建筑群联合(小区)中水回用系统的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是使用再生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部门都应该按照本办法缴纳再生水价格。再生水费为使用者费用,用以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支出。
第五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在原则上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方式,同时实行听证会和公告制度。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六条征收的再生水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再生水价格的构成
第七条制定再生水价格构成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测算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并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和运营者招标标底的上限;对于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也可以根据该测算方法作为政府指导定价的依据。
第八条各类用户的再生水价格可以实行差别定价,其具体形式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再生水价格用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生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能源消耗费、药剂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及其它支出。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指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应当交纳的税金。
(四)再生水价格中的利润根据净资产收益率或投资回报率进行核算。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进入再生水厂不得收取原水费。采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生产再生水的企业可以适当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国家对再生水费免征增值税。建议对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第三章再生水价格的确定
第十二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效率和公平两大原则。污水再生利用企业通过再生水费的征收能够在补偿成本的基础获得适当的利润,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再生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合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不同的用户群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具体的分担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同类用户应当执行相同的标准。
第十三条将市场机制积极引入到再生水价格标准的制订中。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应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城市再生水价格应主要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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