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急照明
[提要] 应急照明设计是建筑物安全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理解设计规范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综合分析、多方案比较,是应急照明系统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应急照明理解与分析系统供电智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逃生系统
近年来,受益于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日益蓬勃兴旺,具备高、大、全、新等特点的现代建筑正不断涌现。现代建筑在提供越来越大的人员容量和在提供越来越优越的使用功能的同时,其自身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要求也越来越多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安全有效且具备人性化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非事故状态下的停电还是发生各种灾害时的正常电源消失,均对部分生产生活的继续进行和故障处理以及消除人们心态的紧张、进而组织人员进行有序的安全疏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论文就笔者对建筑物应急照明设计的理解并结合设计经验谈谈自己的体会。
应急照明的内容,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照标》)、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在各防火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低规》)中,也提到应急照明,但笔者认为此处所指应急照明应理解为只是应急照明的一种形式。
由于近年来,火灾的情况不断发生,使设计工程师在观念上,一提到应急照明就认为是火灾状态下的应急照明。实际上,《照标》所指应急照明的外延比火灾应急照明要大,因为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应包括正常供电停电、或在发生火灾、地震、防空等紧急情况下,正常电源的失能。所以,工程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或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1)备用照明
按照《照标》的要求,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备用照明(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外)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而《民规》提出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二者存在一定的矛盾,笔者认为从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出发,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尽量参照高标准的要求执行,但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具体把握。而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需继续工作的场所及其它重要房间,按防火设计规范《高规》及《低规》规定,其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具体的设计要求归纳如下表:
类别
设计要求
设置场所
备用照明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变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应保持正常的照度水平,其他场所可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50%,但最低不宜少于5Lx。
持续工作时间:>120min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变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
多层建筑中层面积>1500m2的展示厅、营业厅,面积>200m2的演播厅;
高层建筑中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国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出租办公用房、避难层和封闭楼梯间;
人员密集且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
(2)疏散照明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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