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的掘进头、旺采面、回风巷、总排风巷使用防爆车,主要进风巷暂允许使用低污染车。
第三条工程自卸车禁止运人。
第四条 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和《察哈素辅助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察哈素煤矿矿辅助运输车辆及外委区队车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机电组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管理与相关业务工作。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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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协助车队解决车辆所需的配件,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
。
。
第七条 车队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及外委工队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整理。
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
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外委工队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与生产办联系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八条 安全办是全矿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其职责:1. 负责根据机电组的检验合格证对所有入井车辆颁发《准入证》,并有现场检查监督所有车辆运行状况的权利。
2. 负责对所有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安全资格证》。
3. 负责参与机电组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安管办入井安全培训,要加强证件发放前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办入井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 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第十五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防爆车和非防爆车分类编号管理,防爆车牌照前后用大写“FB”标识,非防爆车用“FFB”标识。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并张挂在醒目位置。线路图上明确标识回风巷以及掘进头和旺采面与主要进风巷的分界点,并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明显标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区域。线路图及标识由矿生产办完成,同时成立专门小组,机电组负责监督、检查。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对辅助运输路线图、非防爆车禁止进入区域及“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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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得逆行;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必须设一个躲避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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