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县(市、区)[ ]乡(镇)包字[2015]第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况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 亩(小写)。
备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土地的用途
转包(出租)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四、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为下列第种方式:
1、以人民币货币资金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2、以实物折价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实物名称),按价格折合人民币所得金额;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出租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6、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产品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依法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按土地面积计发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5、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迟延交付转让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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