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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儿园考勤制度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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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儿园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我园管理,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强化岗位责任制,提高保教质量,根据我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所有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考勤制度,坚持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闲聊、不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不串办公室;不干私活;按时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2、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一周以上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前,自行协调安排好自己所分担的教学任务、班主任工作、值班工作等,否则按旷工处理。
3、婚嫁、丧假、产假,均按减分。但必须自行协调安排好自己所分担的教学任务、班主任工作、值班等工作,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4、教职工请假,二周以内由幼儿园批准,超过二周由幼儿园申报,教办批准,(教办不接受个人申请)。
病假:病假在一天以内,持个人申请,到学校审批,超过一天不足三天,除提交申请外,须持镇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到学校审批。超过三天不足二周(休息日计算在内),须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到学校审批,请假连续超过二周,自第三周起,须提供市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公立)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由学校收齐后到教办审批。以上几类情况,确因病情重大,须立即入院诊治,可由本人或亲属向学校口头说明,并于一周内向学校提供县级公立医院相关证明,由学校补批,当周可按批准处理,需教办批准的须提供市级公立医院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为未批准,按旷工处理。

病假批准后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请假人和幼儿园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学工作,返校后补上,其工作待遇不变。超过三天,不足一周(含休息日)其教学工作由学校协调解决,工资待遇不变。
( 2)病假超过一周不足二周的,其承担的教学工作由幼儿园负责协调,其工资待遇,从第二周起,每天发本人日工资额的90%。
(3)请病假累计超过二周在一个月内的,从请假之日起,每天发日工资额的80%,教龄满三十年的发日工资额的90%。
(4)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连续请假的合并计算),教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30%;教龄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50%;满二十年不足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70%;教龄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80%;教龄满三十五年,发给本人工资90%;教龄满四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全额。对于教职工患严重心脏病(心机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后遗证、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1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的,且教龄满二十年的,经市级以上第一人民医院证明,确需要长期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其工资待遇不变。
教职工病假期间,只限于在医院或在家治疗,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其它单位或组织的各种活动,需去外地治疗的,需提供外地市级以上正规医院证明、病历及住院手续,以便进行审核。否则,停发工资及各类保险。情节严重的按旷工论处。
事假批准后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教职工因事请假(婚丧假除外),二周内由幼儿园审批,二周以上须由幼儿园申报,教办审批。事假月内累计时间一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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