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
1、养殖场谢绝参观,必须进入时,要经消毒室消毒并换上场内洗净消毒的工作服、胶鞋和帽子,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
2、严禁收购人员及车辆进入养殖场。
3、消毒池内的消毒药应保持有效。
4、车辆需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场,对装卸场地及运输畜禽车辆和用具要做到装前卸后清洗消毒。
5、圈舍内应保持清洁,每周进行两次带畜消毒。
6、畜禽转入、转出前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7、新引进的猪必须隔离饲养15天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8、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在畜牧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9、对病死猪应采取妥善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
防疫制度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的猪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为了严防外来病源传入,凡进入猪场的人员、车辆、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引进猪只必须全部走隔离饲养程序,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经过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场。
三、重大疫病流行期间严格实行封锁隔离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本场规定的各项防疫消毒措施。
猪场消毒制度
一、办公室、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三、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后方可进场,对装卸场地及运输畜禽车辆和用具要做到装前卸后清洗消毒。
四、工作服、帽子、胶鞋等要在场内清洗,并保证每天在更衣室消毒。
五、圈舍内应保持清洁,每周进行两次带畜消毒,猪转入、转出前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生产区应按月进行清洗消毒,生活区应按季度清洗消毒,并按时进行畜禽体内、外驱虫。夏季每周灭蚊蝇两次,场内应坚持灭鼠防狗。
六、猪舍、猪群: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保安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猪场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护场,确保猪场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猪场的领导,负责与镇派出所的工作联系。
三、工作时间内不准离场,坚守岗位,除场内巡逻时间外,请假须报后勤主管或场长批准。
四、责任范围: 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猪场;禁止非生产人员进入圈舍内;禁止村民到猪场附近放牧;禁止场外人员到猪场寻衅滋事;禁止打架斗殴,禁止“黄、赌、毒”;保卫猪场的财产安全,做到防火、防盗;协助后勤主管、场长调节猪场与当地村民的矛盾;严重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或请求当地派出所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现动物疫情或者可疑紧急动物传染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二、发现严重的或者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必须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积极的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明疫源。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三、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或者可疑人畜共患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取紧急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
四、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病。
兽药、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
1) 各种兽药、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国家禁用的、过期、变质、失效的兽药、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 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养殖场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
3) 免疫注射时,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4) 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5)工作人员应对病猪及时诊断、治疗。严格按兽药的用法、用量进行,并记录在案。
6)病猪治疗采用专用注射器,注射器械用后进行严格消毒。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重庆市长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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