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关事务。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公告,被征地单位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公告。市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具体根据被征土地的区域位置分别核定(详见附表一、二)。
第八条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当季作物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参照前一年当季作物产值,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予补偿。土地征用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或迁移的补偿,及对被征用土地上树木损失的补偿。
⑴被征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迁建安置或调产安置。具体按《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一)。
⑵被征土地上基础设施、地面附着物由开发用地单位迁建、新建恢复使用的,不作补偿。其他构筑物需要补偿的,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表四)。
⑶被征土地上树木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⑷被征土地上电力、通讯、军用等线路由开发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开发用地单位恢复。
第十条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给予的经济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⑴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统筹保险”的原则进行分流安置,具体按《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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