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基层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进一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干部队伍正规化建设,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务的正科级以下(不含正科)的党员干部或者群众,包括因工作需要受聘于办事处、各基层站所的工作人员和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等。
第二章公务行为过错第五条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中,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政策、决定、规章制度影响政令畅通的,延误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的;上班时间脱岗、漏岗等擅离职守,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在办公场所衣着不整举止不雅的;(三)对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工作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或遇问题不主动处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不告知服务对象的;不按“首问负责制”要求执行的;(四)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作
风蛮横、粗暴、服务语言不规范、不礼貌等不文明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的;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而不接待服务对象或解答问题简单应付的;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等不作为的;因言行不文明而与群众发生冲突的;(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行为;(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呈报材料或对当事人一次性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七)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第六条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要、接受礼金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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