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
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的执业管理,规范土地规划业务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机构从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是指受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修改、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修改、论证、咨询等业务及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学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土地学会
”)是对全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进行执业管理的社团组织,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全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的评选推荐、年度执业情况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规划机构(乙级)的评选推荐
第五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评选推荐条件:
(一)机构要求:
,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
、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
具有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及地理信息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如农学、农田水利、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专业
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并且只能在一个机构兼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
(三)评选推荐要求提交的材料:
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
、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
、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历;
;
;
;
。
以上2—8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机构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评选推荐的受理时间由自治区土地学会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自治区土地学会办公室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达到评选推荐条件的机构组织评审,形成土地规划机构(乙级)推荐名录。
第八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推荐名录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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