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单**,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
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组**户;
被告:
鲁*,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
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组*户,联系电话133****9650;
被告:
田**,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
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
20**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男,汉族,19**年*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街道南天湖西路**号6-
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12975.联系电话1399**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汉族,19**年*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街道新弯路**号**幢**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于20**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1、撤销(20**)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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