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459-2004 (2004-02-10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 459-1999
前言
本标准是对QC/T 459-1999的修订,增加了专用装置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C/T 459-1999。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治清华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金龙、李志青、申新堂。
QC/T 459-2004
随车起重运输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随车起重运输车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随车文件、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定型载货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随车起重运输车(以下简称“起运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5052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JB/T 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29104 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污染度限值
QC/T 29105 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污染度测试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最大起重力矩 maximum hoisting moment
额定起升载荷与相应工作幅度乘积的最大值。
额定起升载荷 rated lifting load
不同工作幅度下安全作业所允许起吊物体的最大总质量(包括吊具质量)。
最大起升载荷 maximum lifting load
起运车在最小工作幅度时,允许起吊物体的最大总质量。
幅度 range ability
起运车吊钩中心垂线至回转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最小工作幅度 minimum operating range ability
起运车能够有效工作时,吊钩中心垂线至回转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最大工作幅度 maximum operating range ability
起运车在最大臂长且吊臂呈水平状态时,吊钩中心垂线至回转中心线的最大水平距离。
最大起升高度 maximum lifting height
在最大臂长、最大仰角、垂直支腿油缸全伸且为整车整备质量工况下,吊钩位于上极限位置时吊钩中心到起运车所处地平面的垂线距离。
4 要求
整车
起运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经起运车生产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所有自制零部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配。
起运车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选用底盘的最大允许值。
强制性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焊接件的焊缝应符合JB/T 5943的有关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砂眼、气孔、毛边、包砂现象。
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面均应作防锈处理。外表装饰漆应符合QC/T 484的规定。
联接件、紧固件应联接可靠,不得松脱。
各种管路应排列整齐、合理,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干涉现象。
各操纵件应排列整齐,操纵方便、灵活、准确可靠,并应有指示标牌和标记。
钢结构件在静载、动载、稳定性试验中,不得出现残余变形及其他损坏现象。实际应力小于设计许用应力值,设计许用应力见附录A。
起运车起重机部分的载荷状态为GB/T3811中规定的中级(即Q2级),利用等级为U4~U6,工作级别为A4~A6。
起运车的起重机吊臂头部、吊钩、活动支腿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告图案,并符合GB 15052的规定。
起运车无相对运动部位,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在连续作业过程中,各相对运动的部件,不应有滴油现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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