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宝山区关于实施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农村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年龄
第三条保险对象:本镇农村户籍的各业劳动者(包括务农、务工、联营企业农方职工、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列编的干部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劳动者);在本镇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者。
(其中企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中引进的各类技术人员和征地劳动力已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或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除外)。本镇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户口迁入者应参加或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刑释解教回籍者,应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家庭中无成员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包括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户)的,属于纯农户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征地后已参加“城保”或“镇保”者,应停止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正常经济收入为前提,一般18周岁起投保。凡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有按照细则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年满18周岁且有正常收入的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保险金的筹集
第五条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按镇上一年度劳均收入的5%缴纳。
第六条集体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计税工资总额的15%缴纳。
第七条养老保险金可以预交或补缴。对个人补交、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
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一、凡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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