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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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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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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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