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的制订.doc中国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的制订
前言
发展电动摩托车是解决环境污染、推动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但是多年以来,电动摩托车缺少标准,甚至缺少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科学界定,以至大量电动摩托车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根据国家发改委“配套出台,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多次专题司务会议的精神,由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sAc)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SAC/SCI)和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sAc/sc27)组成电动摩托车标准制订工作组,在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完成了首批急需的六项电动摩托车标准(报批稿)的制订工作。其中Qc/T791-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和Qc/T792-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已于2007年11月14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制订电动摩托车标准的背景
(1)城市的扩大化和公共交通基础能力的不足,促使城市居民寻求一种介于摩托车和自行车之间的交通工具,恰当控制其车速、车重和外形尺寸,能在确保安全和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之间达到平衡,电动摩托车即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2)石油能源紧缺和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推动了电源和电驱动技术的发展,近年这些技术已经逐渐移植、应用到电动摩托车上。
(3)上世纪末以来,电动自行车产量飞速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有必要建立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以明确界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区别。
制订标准的基本原则
(1)标准体系和标准项目的确立,尽可能与国际或其他地区的要求相协调。
(2)目前制订的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主要局限于纯电动摩托车,应用其他驱动技术(如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的电动摩托车,待技术相对成熟后再制订标准。
(3)电动摩托车是电动车辆的一种,为了保证标准间相互协调,对凡是能够从已有的电动汽车标准中直接引用的一些基础内容,不再另作规定。同样,标准中与普通摩托车相同的其他安全要求,也直接引用已有的标准内容。
六项电动摩托车标准内容介绍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报批稿)
1、范围
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有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2、术语和定义
(1)电动摩托车electric motorcycle
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的两轮摩托车。
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
(2)电动轻便摩托车electric moped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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