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
第二条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学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坚持优良的学术风气。
第五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尽义务,并履行厦门大学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生源选拔的工作。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指导学院(研究院)组织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研究生培养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第十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导师组指导作用,依托科技合作项目或平台吸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专家、业界精英参与研究生指导,充分利用优质资源,联合培养、指导研究生。
第十一条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十二条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研究生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培育优良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三条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按照学校导师配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和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计划,严格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实践任务。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尊重和保护研
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厦门大学药学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