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政府规章制度
一、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察、检察、审计部门协助,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等人员参加。
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综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半年或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半年或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并在考核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7天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查考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对照考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评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并填写《政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表》。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报告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五)公示考核结果。政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报告和《政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表》报送同级政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并公布在市政务采购网上。
五、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考核(占总分15%)。
1、机构建设情况。标准分为2分。
集中采购机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相关的法规,工作热忱,内部协调合理,记2分,否则,不记分。
2、岗位设置。标准分为4分。
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不记分。
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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