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水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云浮市水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
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
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15、《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6、《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五条
1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
1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
19、《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条
20、《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2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1]87号)
云浮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5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
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1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1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
12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部
13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
14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5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6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8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云浮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云浮市水政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
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处罚(82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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