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监控管理制度
1、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九钢公司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杜绝浪费现象,依据公司《能源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能源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单位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能源使用活动(风水电气等)的管理。
2、管理职责
设备机动部是能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动力厂能源监控管理职能的监管、审核;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对能源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并审批实施方案。
技术中心是工艺技术节能、技术支撑的主管部门。
生产部是公司用能协调平衡的主管部门。
动力厂是公司能源监控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公司能源监控日常管理,协助公司能源供用平衡、能源监控与联系协调;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对公司内部用能进行审核;组织各单位进行能源稽查及考核工作;参与自动化部能源计量器具的抄录工作,以及原始数据的备案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能源监控管理。
3、能源监控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能源监控领导小组:
组长:动力厂厂长
副组长:动力厂能源主管厂长
成员: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能源监控领导小组下设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由动力厂设置成员。
4、能源监控管理内容
能源稽查管理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每旬组织一次能源稽查,依据《节能工作指南》,对各单位“跑、冒、滴、漏”现象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督促整改;各单位能源稽查小组每周对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通报于每周五前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能源监控管理中心于每月27日前将能源稽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备机动部。
能源平衡管理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公司风、水、电、气等能源,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停止部分工序的能源供应,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各单位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将检修和停产时间尽量安排在尖、高峰段;不需要连续生产,间断运行的设备,尽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产,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对此进行监控管理。
所有用能单位的停供系统检修,必须提前安排好检修计划,且提前一天上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系统临时出现故障需紧急停用能源的,应及时上报动力厂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在恢复用能前需提前30分钟告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外供系统因检修或故障切断能源后,需恢复用能应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有用能单位避免因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能源平衡失控或能源浪费现象。
各工序应确保用能稳定,出现异常情况将影响能源回收利用时,需提前30分钟上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对能源利用效率(如热装热送率、热送温度、炉温等)进行监控管理。
严禁用能单位在非事故状态下超计划使用能源,串用、滥用能源。
能源接入或终止审批
各单位接入新能源必须提出申请(见附件一),经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审查,通过能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入工作。
用单位终止能源用点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能源监控管理中心报备。
各单位不得在埋地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埋设其他管线、修建建筑物,不得对介质管网系统进行私用改造,确实需新建改造的,需以报告形式、经能源监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能源指标管理
用能单位需参照《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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