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目标,特制订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全矿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矿每周对井下、地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矿长(业主)带队,认真的对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进行仔细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安检科立即用书面通知相应的队、班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二、矿安检科人员每班至少一人在井下各作业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当场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
三、各生产班组在进入工作场所时,班长必须对安全环境进行详细的检查,排查隐患,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作业人员随时进行现场观察,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的,必须立即撤除该现场的人员,及时报告调度室另行处理。
四、每个工作场所下班时,各班应处理好安全隐患,决不给下一班留下后遗症,并在交接班时对下一班人作详细的安全介绍。
五、所有职工必须具有识别事故隐患的知识,不断提高识别能力,增强抗遇安全风险的本领,保证他人和自身安全。
六、矿对事故隐患必须认真评估(必要时请专家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监控排查工作。
七、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是属哪一层的责任,那一层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严禁相互推诿扯皮。若因推诿扯皮造成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一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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