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不予执行事项: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 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 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20**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20**年11月7日、20**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202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
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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