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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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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这不仅表现在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案件中,而且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诉讼纠纷、出资不足股东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纠纷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都是要首当其冲解决的问题。
一、股东登记和出资证明书、股票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意义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具有特殊的意义。
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的小宪章,公司的主要事项均记载于章程中,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权利义务和出资等,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公司设立登记或转让出资时,应当办理章程的核准、备案和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一方面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欲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对外公示作用。故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内容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也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载明的内容错误。
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由于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虽然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从某一方面看客观上又产生了设权性的效果,即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作为均具有对外公示作用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一致,但在股权变化时,因公司未及时变更有关登记而造成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受让方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以实际股权转让情况确定受让方为公司新的股东,并责令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利益,在认定公司股东时,从二者对外具有公示力的作用看,很难说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尤其是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其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个有公示力的记载而作出相应的行为。所以原则上应当依据善意第三人主张依据的公示内容认定股东资格,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及时变更登记来确定公司真实的股东。
出资者是否取得出资证明书和股票不是认定其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出资证明书和股票性质上是物权凭证,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或出资的凭证。出资者出资后,只要公司一经批准登记成立,出资者就当然地转化为公司股东。公司就有义务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出资者也享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这种权利来源于其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在其中只起到证据的作用
。即使没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只要出资者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据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缴纳了出资,就应当依法认定其股东资格,即不能以出资者不具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而当然否认其股东资格。
二、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
瑕疵出资是指出资者没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出资,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关于瑕疵出资者是否享有股东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论较大。
有观点认为,因我国采用资本实缴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故瑕疵出资者未按照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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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翩仙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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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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