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太原理工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 1902 年的国立山西大学堂西
学专斋,历经山西大学校工科、山西大学工学院;1953 年独立建
校,定名太原工学院,直属高教部;1962 年归属山西省;1984
年更名为太原工业大学。1997 年太原工业大学与始建于 1958 年
直属煤炭部的山西矿业学院合并,组建为太原理工大学。同年,
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和社会
培养了 20 余万优秀毕业生,业已建设成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的领军高校。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以人才培养为根本
任务,立德树人、崇尚科学、服务社会、追求卓越,致力于建设
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太原理工大学,简称为太原理工。英文
译名为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 TYUT。
学校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 79 号。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
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民主监督、教授治学。
第五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
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
学。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国家建设需
要的高素质人才,促进科技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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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
省教育厅。
第八条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
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
员。
(三)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定办学规模和
人员编制,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五)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的
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六)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
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和生活
条件。
(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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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
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
誉称号。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
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效能为原则,确定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
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定、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
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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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进一步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
机会。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
生社团及文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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