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剪子户外广告位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广告位发布广告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广告位租赁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位类别、位置及规格
: 室外广告位 。
:南阳市中州大厦副楼东外墙立面3楼下方位置
约 *8米 。
第二条、广告位租赁期限及广告内容
2010 年 7 月 13 日至 2011 年 7 月 12日。
金剪子舞台服饰 。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 2000元/年;,合同到期后以实结算。
签订后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广告的制作与安装
,制作前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须经甲方审查认可。
,不得干扰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人员的意外伤亡、对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按该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违法、不健康、有损甲方形象或信誉的广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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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此发生触电、坠落及影响他人安全的事故均有乙方承担全责。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乙方未缴清广告租赁费就从甲方商场撤柜的,若乙方的未结货款在扣除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不足以缴清广告位租赁费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拆除乙方广告另行招租,并有权向乙方追偿所欠广告位租赁费。
,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广告位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但应于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若乙方不再租用该广告位的,也应提前一个月知会甲方。
。
,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又未拆除该广告位的,视为乙方继续租用,甲方仍可依照本合同标准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广告位租赁费,并对不足部分保留追偿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签订本合同时尚未知悉的政府管制因素等)导致该广告位灭失、毁坏,不能继续租用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已收取的广告费不予退回。
,甲方不退广告位租赁费。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按租赁时间酌情退还部分广告位租赁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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