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月经
篇一:女职工经期的特别规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经期的特别规定
甘肃的兰洁是地质队的技术员,经常需要到野外工作。兰洁的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兰洁曾多次要求调到机关研究所去,以便能照顾母亲,但地质队不同意。一日,地质队要去山区的一个新矿进行勘探。队伍临出发时,兰洁忽然觉得下腹疼痛难忍,她赶忙向小队长请假,说明不能随队出发。同时队里医疗室也开了证明,认为兰洁一直有痛经病史,现在需要适当休息。小队长同意她留守。后来大队长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气,认为她是因为想调到机关去工作,得不到领导同意就借机不
服从队部命令而擅自留守,因此决定作旷工处理,扣发了兰洁的工资,并且取消了当月奖金和季度奖,并通报批评。
【义贤专家评析】:本案涉及了对女工经期间如何保护的问题。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医院已经给兰洁开具了证明,依法应予以休假,不必外出野外考察药材品种。另外,兰介的休假应属于病假,不属于旷工,因此公司的主管经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无故扣发工资和奖金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兰洁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与奖金。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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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
第七条月经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渐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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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日)
第九条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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