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2013年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需明确的问题
2013年新政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6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64 46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6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3 710元。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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