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颐和养生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青州市颐和养生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和服务对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收对象主要为本市的孤寡老人、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为社会分忧,为家庭解愁,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青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办公地点是:青州市夏逄公路驼山南侧。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有权查阅管委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自筹、申请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老年康复
(2)老年保健
(3)老年寄养
(4)老年娱乐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管委会,其成员为5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单位工作
。
第十一条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内部机构的设置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管委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管委会会议:
(1)法人认为必要时
(2)半数以上管委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管委会由法人1名,法人聘任的副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业务助理2名。
第十四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管委会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在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管委会成员审阅签名,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管委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管委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管委会议记录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管委会议
(2)检查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本单位院长对管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卜祥兰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社会损赠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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