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建设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会议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推进我县农村幸福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据统计,截止2013年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左右。伴随着全县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空巢、独居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寿命大幅提高,患病率也相应增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凸显,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工作迫在眉睫。农村幸福院建设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承建和管理,老年人互助服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优先保障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
从2013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农村幸福院3000个,平均每年1000个。我县积极向省、市争取政策倾斜,2013至2015年全县每年建设15-20个左右。到2015年末,各镇有条件的村和半数以上的社区都要建设一处农村幸福院。
三、基本原则
村级主办。农村幸福院定位在农村,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其建设和管理的任务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人意愿,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政府支持。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社会参与。鼓励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支持社会力量及志愿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汇聚爱心的纽带,传递亲情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推动与民间的养老需求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自主互助。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自主参与、自愿搭伙,不搞硬性摊派和行政命令。
四、资金支持
农村幸福院坚持村级主办原则,村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建设标准为: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补助标准除中央和省市专项福彩公益金每处补助8万元外,县福彩公益金每处配套1万元,专项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按照村委会申请,镇人民政府申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扶持名单的原则,再逐级上报至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市审核通过后,根据省市确定的项目名单,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对幸福院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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