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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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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自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此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开始发放,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委会、镇街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政策宣传。各镇街、村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原件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会审认定。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委会和已认定的同镇街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建立档案。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民政局要做好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这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审定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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