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卖场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场地经营乙方商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一、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1、场地:**广场
2、乙方所租赁场地按使用面积(见附件1),租金及各项费用均按使用面积计收。
二、租赁费用及期限
1、本合同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2、本合同所有期限均以本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3、租赁费用包括租赁场地的租金、服务费和管理费:
(1)租金/平方米/月,合计/月;
服务费元/平方米/月,合计元/月;
合计元/月(大写:)。
(2)双方约定:乙方每月须完成最低销售额为元。若不足最低销售额,甲方按乙方最低销售额收取租金、服务费,若超额完成最低销售额,则甲方按乙方超出部分的%收取服务费。甲方收取的租金、服务费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
(3)甲方收取管理费/平方米/月,合计/月。
4、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5、若双方愿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租赁关系,则应当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签订新的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6、若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则视为乙方无继续经营的意愿并放弃了优先权。
7、如因甲方业态调整等原因,需调整或调换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和位置,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经营用途
1、乙方提供类品牌商品,并负责道具及铺面装修。
2、如果乙方依法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时,不得使用本广场的楼体或广场的总体作为广告内容,乙方所能使用的内容仅包括所经营的部分。
四、财务结算及相关费用1、销售结算款的财务结算期间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结算货款对账时间为6日至10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货款支付时间为次月15日至25日,遇节假日顺延。
2、若乙方由于遗失对账凭证而要求与甲方对账,则以甲方财务的数据为准。
3、甲方根据乙方当月销售额扣减费用后支付结算款,不足甲方应收款的部分,乙方在对账后三日内现金补足,遇节假日顺延。否则乙方逾期一日应按应收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支付结算款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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