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地质保障 4
第三编井工煤矿 6
第一章 矿井建设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
第二章开采 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18
第三节 采掘机械 24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6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
第六节防止坠落 27
第二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8
第一节通风 28
第二节 瓦斯防治 35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9
第三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5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7
第一节一般规定 47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9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9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0
第六章防灭火 51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3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5
第七章防治水 57
第一节一般规定 5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8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9
第四节井下排水 61
第五节探放水 62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64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64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7
第三节井下爆破 68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3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3
第二节立井提升 81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84
第四节提升装置 90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94
第十章电气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8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9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99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101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02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04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104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0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5
第二节安全监控 106
第二节 人员位置监测 110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10
第四编露天煤矿 1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2
第二章 钻孔爆破 1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4
第二节钻孔 114
第三节爆破 115
第三章采装 1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7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117
第三节破碎 119
第三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120
第四节 拉斗铲作业 120
第四章运输 121
第一节 铁路运输 121
第二节 公路运输 123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123
第五章排土 125
第六章边坡 126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127
第一节 防治水 127
第二节 防灭火 128
第八章电气 1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9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29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30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31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32
第五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33
第六节 照明和通信 133
第九章设备检修 134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36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137
第二章 粉尘防治 138
第三章 热害防治 140
第四章 噪声防治 141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142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143
第六编应急救援 14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46
第二章 安全避险 147
第三章 救援队伍 149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150
第五章救援指挥 150
第六章灾变处理 151
附则 154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55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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